(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1133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967号民事裁定书。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华建明,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浦东软件园14幢22301-548室。
法定代表人:胥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杨安进,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兆广,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某、葛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锐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2号楼803室。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艳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勇;审判员:苏杭;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辉;代理审判员:岑宏宇、张冬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4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7月20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诉称:原告拥有www.baidu.com中文搜索引擎网站。第一被告系很棒小秘书软件的著作权人,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很棒小秘书软件产品北京地区授权总代理。2004年8月起,二被告在其各自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很棒小秘书软件。用户下载该软件后,该软件在windows启动时即自动运行,当用户在原告所属的百度网站进行搜索时,键入相关关键词,该软件会在百度网页搜索结果页面右下侧强行插入预置的广告页面,使百度搜索页面发生重大改变。该广告页面不能被拖动,30秒后自动消失。原告对百度网页享有著作权,二被告利用很棒小秘书软件未经原告许可强行改变百度搜索结果页面,二被告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网站页面著作权的侵犯;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原告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使原告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服务,破坏了原告的商业运作模式,削弱了原告搜索引擎的竞争力。且被告在原告的搜索页面强行插入广告,极易引导或带走原告网站的访问者,导致原告的访问量减少,损害了原告网站的经济效益。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市场行为准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导致用户误认原告的搜索界面风格不统一,从而侵害了原告的商誉;原告曾多次与被告联系,但被告置若罔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利用很棒小秘书软件对原告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很棒公司)辩称:(1)很棒小秘书软件是一款利用互联网资源帮助用户进行信息查找和整理的软件。很棒富媒体广告软件(Rich Media)是很棒小秘书软件的一个功能模块。用户可以直接下载Rich Media软件,也可以下载捆绑了Rich Media软件的很棒小秘书软件,但对于广告服务起作用的还是Rich Media软件。(2)针对很棒小秘书软件和很棒Rich Media软件,用户可以自主决定安装和卸载,下载安装上述软件时会出现许可协议,通过该协议用户可以了解该软件的状况,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原告公证书公证过程涉及的网址与被告公证过程涉及的网址不同,因此上述过程才会有细微差别。下载我公司软件应从www.henbang.com或club.henbang.net网站下载,main.henbang.net只是临时使用的网址。(3)很棒Rich Media软件的技术原理表明,用户在搜索引擎的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并进行搜索后,该软件将读取搜索行为产生的IE地址栏关键词信息,然后根据关键词弹出相应广告。这一过程与原告网站并无直接关联性。且搜索引擎可以在搜索框代码中设置特定代码来控制是否弹出广告。(4)我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搜索引擎对搜索结果页面难以享有著作权,且很棒Rich Media软件提供的广告服务所弹出的页面是独立页面,该页面不依附于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页面,也不是搜索结果页面的组成部分,用户可以手动将其关闭,否则页面会在停留10秒左右后自动消失。另外,在很棒公司软件安装前后,搜索引擎对特定关键词的搜索结果页面的源代码并未改变,这说明很棒公司软件并没有修改搜索结果页面。因此我公司行为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5)我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用户在享受搜索引擎服务的同时,有权享受很棒公司提供的服务。很棒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并未损害原告的商业利益,我公司也未从原告的页面中受益,因此我公司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6)我公司将很棒Rich Media软件放在自己的网站上供公众下载的行为不存在违法性,不应追究我公司的法律责任。(7)互联网行业内的大公司享有巨大公共资源,应承担一定社会责任,不应谋求网络霸权和垄断。对于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增值服务应予以鼓励。我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与其他互联网增值服务一样,适应社会正常需求,具有积极的社会效果。(8)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锐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聪公司)辩称:(1)很棒小秘书软件不是我公司的产品。因此由该软件引发的各项后果不应由我公司承担责任;(2)我公司从未向公众提供该软件,原告的说法不符合事实;(3)我公司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我公司没有参与软件的开发和制作,因而不可能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作为很棒公司的代理商,我公司的商业活动仅限于招揽和维护第一被告的广告服务,并不包括提供软件的下载。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系名称为“百度”、域名为www.baidu.com的网站的所有者。很棒公司是很棒小秘书软件的著作权人。
在IE地址栏中输入http://main.henbang.net,进入“很棒HENBANG”网站。IE标题栏显示“很棒新版站”。网站版权信息显示:“版权所有Copyright 2006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沪ICP备0XXXXXX6号”。
点击“很棒”网站首页的“产品中心”,显示产品中心包括“关联网名”等。针对“关联网名”该网站提供有以下信息:“上网用户在搜索引擎或地址栏中输入企业选定的行业或产品关联的关键字时,采用升起、直达的广告方式展示客户广告或网站……”;“产品优势:……5.全面锁定地址栏和搜索引擎用户在地址栏或任何搜索引擎(支持包括baidu,……在内的所有搜索引擎)搜索时,无需任何点击,直接升起企业广告,优先于所有竞争对手出现在客户面前……”;“产品价格:按词的冷热不同区分定价,其价格范围为1500元~18万元每年每个……”;“广告规格:升起式广告形式,投放位置为右下角升起。直弹网站广告形式,投放位置为右下角弹出。两种广告形式的素材规格均为:窗口大小:400×300像素,播放时间最长不超过30秒。”
点击“很棒”网站首页的“成功案例”,显示“客户案例”页面,包括以下信息:太子狼皮具有限公司,所在地址:义乌市,购买服务:[关联网名]手机套;广州市哈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购买服务:[关联网名]……电机维修;深圳市铭泰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服务:[关联网名]美人豹、跑车、美人豹跑车;深圳华联航空售票中心,购买服务:[关联网名]机票……;北京市朝阳门医院中医科、内科,购买服务:[关联网名]小脑萎缩……;义乌市正太湿帘冷风机厂,购买服务:[关联网名]冷风机;上海大张过滤设备有限公司,购买服务:[关联网名]离心机。
在IE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miibeian.gov.cn,进入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点击“是否备案查询”,在“查询选择”栏目下选择“根据备案许可证号”,在“输入查询条件”处输入“0XXXXXX6”,点击“查询”,显示与该许可证号对应的网站首页URL为:www.henbang.com、www.henbang.net,icp单位全称为: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锐聪公司系很棒公司“很棒关联广告”、“关联网名”广告产品的北京地区授权总代理。很棒公司北京地区授权总代理锐聪公司网站网页的打印页显示有以下信息:
“很棒桌面媒体
在您的网站首页嵌入以下代码:
〈iframe width=0 height=0
frameborder=0 scrolling=no
很棒小秘书[2006.03.10]
超级搜歌王[2006.04.26]
windows美化大师[2006.01.11]
……”
经对很棒小秘书软件安装前后的情况进行对比,可以发现有以下不同:进入控制面板中的“添加或删除程序”选项,查看当前已经安装的程序列表,与下载很棒小秘书软件之前相比,安装程序列表中多了一个名为“Rich Media”的程序;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baidu.com,进入百度网站首页,在搜索栏内输入“减肥”后点击“百度搜索”,电脑屏幕上显示就关键词“减肥”的百度搜索结果网页,与下载很棒小秘书软件之前相比,该网页右下角显示有另一面积较小的IE浏览器窗口(百度搜索结果网页右下角部分广告被其遮挡),该IE浏览器窗口的标题栏显示“减肥—瘦身—菲克顾问减肥网”,网页上显示有“菲克顾问减肥网”字样。后分别针对另外七个关键词进行搜索,结果均在百度搜索结果页面右下角显示有另一面积较小的IE浏览器窗口,该窗口中网页的内容与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的关键词具有相关性。
百度网讯公司认为很棒公司在百度网页上强行匹配的搭便车行为损害了其社会声誉,因此于2005年11月25日向很棒公司发出了要求停止侵权的告知函,要求很棒公司立即停止附随百度网页弹出广告的行为,并在收到该函3日内向百度网讯公司书面赔礼道歉。2005年12月16日很棒公司向百度网讯公司发出了声明,很棒公司在声明中表明该公司的行为是通过软件提供信息发布渠道,在用户上网时为其提供最快捷信息的行为,对百度公司的要求未予理睬。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作证:
1.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5)京国证民字第01625号公证书,证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系名称为“百度”、域名为www.baidu.com的网站的所有者。
2.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6)京国证民字第2129号、第2130号、第2131号公证书,证明“很棒”网站及相关网站、下载很棒小秘书软件的过程及下载很棒小秘书软件前后百度搜索结果页面的显示情况。
3.《致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告知函》、《致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很棒公司声明》,证明百度网讯公司与很棒公司相互致函的过程及内容。
4.公证费票据,证明支付公证费4000元。
5.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表明被告对很棒公司是很棒小秘书软件的著作权人的事实予以认可。
(四)一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以下几点:
1.本案的涉案软件是否是很棒小秘书软件?百度网讯公司称本案仅涉及很棒小秘书软件。很棒公司称很棒富媒体广告软件(Rich Media)是很棒小秘书软件的一个功能模块,对于广告服务起作用的是Rich Media软件。百度网讯公司公证书载明,下载很棒小秘书软件后,Rich Media软件被自动安装,此后百度搜索结果页面发生了变化,由此可以认定对于在百度搜索结果页面右下角插入广告页面起作用的是Rich Media软件。但很棒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Rich Media软件是很棒小秘书软件的一个模块,且由于下载很棒小秘书软件后Rich Media软件才被自动安装,不能排除Rich Media软件系很棒小秘书软件别称或其安装后名称的可能。因此百度网讯公司认为涉案软件是很棒小秘书软件有事实根据,并无不当。
2.关于很棒公司对百度网讯公司公证书的操作步骤存有异议的问题。庭审过程中很棒公司对百度网讯公司公证过程的操作步骤提出异议,认为下载很棒公司软件应从www.henbang.com或club.henbang.net网站下载,main.henbang.net只是其临时使用的网址。一审法院认为,百度网讯公司提交的第2129号公证书载明,main.henbang.net网站的备案许可证号为很棒公司所有,很棒公司亦认可该网站是其临时使用的一个网站,因此可以认定很棒公司是该网站的所有者,其应对该网站的内容负责,这与该网站是正式使用还是临时使用无关,故很棒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3.很棒公司向用户提供很棒小秘书软件的方式确有不当之处。一般来讲,软件的下载和安装是两个不同的步骤。采用下载后自动安装的方式提供软件,应有相应提示。如将下载和安装步骤合二为一不加以提示,则会使用户处于完全不知情的状态。百度网讯公司提交的第2130号公证书载明,用户在很棒公司网站上点击很棒小秘书软件下载后,名为“Rich Media”的软件将被自动安装。用户对下载很棒小秘书软件所使用的计算机已经被安装了Rich Media软件的情况并不完全知晓。很棒公司提供的很棒小秘书软件的下载安装方式导致用户对于下载很棒小秘书软件后将发生的一些变化并不知情亦无法预见和控制,因此很棒公司提供很棒小秘书软件的下载安装方式确有不当之处。
4.很棒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百度网讯公司的著作权?百度网讯公司称其所提交的证据4第4页(锐聪公司网站网页的打印页)说明很棒公司对其网页代码进行了改变。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据中有关代码的信息指代不明,无法说明安装了很棒小秘书软件后就在百度网讯公司经营的百度网站搜索结果页面中嵌入了上述代码。另外,本案中很棒公司的行为虽然导致用户在百度网站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进行搜索后,计算机屏幕右下角出现另一个IE浏览器窗口(该窗口在30秒钟内自动关闭),但其仅遮挡住了百度搜索结果页面右下角的部分广告,百度搜索结果页面并未消失,页面内容也未发生实质性改变。百度网讯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很棒公司对其搜索结果页面进行了修改,故百度网讯公司提出的很棒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著作权中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至于用户是否能够自行拖动、关闭百度搜索结果页面右下角出现的IE浏览器窗口,百度网讯公司与很棒公司虽各执一词,但该问题不影响对很棒公司行为性质的认定,故对此不予赘述。
5.很棒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百度网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从很棒公司的行为性质看,很棒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百度网讯公司网站的知名度及市场份额,进行商业性运作,并从中获利。同时,很棒公司未经百度网讯公司许可在百度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添加广告窗口,遮挡了百度搜索结果网页的部分广告位置,使百度网讯公司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服务,破坏了百度网讯公司的商业运作模式,损害了百度网讯公司的经济利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百度网讯公司的商誉。很棒公司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市场行为准则,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
6.锐聪公司的行为性质。锐聪公司系很棒公司北京地区授权总代理,锐聪公司在其网站上对很棒公司广告产品的名称、价格等内容及很棒小秘书软件进行宣传,用户可通过锐聪公司这一渠道成为很棒公司的广告客户。锐聪公司在明知或应知很棒公司广告产品的性能及其实现方式的情况下,帮助很棒公司招揽和维护广告服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其应与很棒公司就对百度网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7.关于赔偿问题。因原告百度网讯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受损害的程度,本院根据原告网站规模、经营状况,被告过错程度和侵权情节等因素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
(五)一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锐聪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利用很棒小秘书软件对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锐聪科技有限公司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在各自网站首页位置上刊登声明(刊登时间为10日)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的,本院将在相关的门户网站上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锐聪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锐聪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含公证费用);
4.驳回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锐聪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50元,由被告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锐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被告)很棒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度网讯公司及原审被告锐聪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2.二审判案理由
本案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很棒公司于2007年7月20日以希望用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很棒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3.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50元,由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10元,由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锐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4420元,由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七)解说
在美国,华盛顿时报诉Totalnews公司(The Washington Post Co.v.Totalnews Inc.)一案曾经在互联网领域掀起一场有关加框(Framing)网页是否侵犯他人网页著作权以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热烈讨论。所谓加框,是指一个网站在另一个网站中被显示,设链网站通过使用加框技术创建的链接使用户在不离开原网站的情况下,浏览到第三方网站的内容。由于屏幕中显示被链接网页的内容,被由设链者网站提供的与一副图片的边框类似的电子框围绕,就像计算机的监视器获准电视机框住了人们的视野一样,所以加框又被称为镶边。加框行为往往被认定为侵犯他人网页作品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本案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则恰恰与加框技术相反,是对他人网站内容“利用”的另一种典型代表,因而其意义绝不逊色于华盛顿时报诉Totalnews公司案。
本案中,被告很棒公司在百度搜索结果网页自动弹出(Popup)广告网页的行为与加框行为相比,不是将他人网站的内容纳入到自己的网站中,而是通过“搭便车”(free-rid-ing)的形式,在用户浏览他人网站的时候自动弹出广告页面,临时性地覆盖他人网站的部分内容。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自动弹出广告页面的行为不同于加框行为,不构成对他人网页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因为加框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因为加框行为改变了他人作品原有的表现形式,实际上是对他人作品的修改、演绎,使得他人的网站不是以权利人所希望的方式显示,因而可以被认定为侵犯了他人作品的修改权、改编权。而自动弹出广告页面,则只是通过弹出一个独立的页面占据用户显示器屏幕中的某一部分,从视觉层次上占据了他人网页原本可以显示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就他人作品本身的完整性而言,他人的网站作品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因而就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以说,本案就网站著作权的保护问题确立了一个“实质性改变”原则,即主张遭受侵权的一方当事人的网页如果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则其著作权即为遭受了侵害;而如果其网页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则不能认定针对原告网页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存在。
但是,排除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存在并不等同于放任行为人利用他人市场影响力、攫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发生。虽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将搭便车的行为明确列举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该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却是完全排斥这种行为的。首先,自动弹出广告页面的软件或网站的经营者与被部分覆盖的网站的经营者,都从事互联网广告业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包含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其次,自动弹出广告页面的效果是使自己的广告显示于屏幕之上而使被覆盖的网站的广告被遮挡,改变了对方网站广告经营行为的客观结果,进而影响了该网站与其广告商之间的合同关系,损害了对方网站的合法权益。再次,这种损人利己的行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而且是自动弹出广告页面的网站经营者的主观故意造成的,不仅不是技术上无法避免的,反而是刻意求之的,其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可以认定自动弹出广告页面行为是一种网络上的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为法律所禁止。
总之,本案与华盛顿时报诉Totalnews公司案遥相呼应,从不同的角度规制了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网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较为现实的指导意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周波)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433 - 44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