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由:
侵犯商业秘密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成都麦特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众仁律师事务所

成都麦特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技术部

成都麦特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扬刑二终字第0010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1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祁若冰 单位: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应当说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对本案涉及的技术情报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以及如何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数额问题。
1.本案涉及的技术情报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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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2007)江刑初字第0290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扬刑二终字第0010号裁定书。
2.案由:侵犯商业秘密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沙晓明。
被告人(上诉人):唐某: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人,汉族,大学文化,成都麦特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因犯贪污罪于2002年1月被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本案于2007年3月3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丁露扬州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徐某,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江苏省江都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成都麦特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技术部部长。因本案于2005年10月29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人,汉族,大学文化,成都麦特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05年9月24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2006年12月20日经江都市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许世平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旭东;审判员:武兰荣张炎。
二审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汶;审判员:周庆琳;代理审判员:祁若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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