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等抢劫案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泸一中少刑终字第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钱晓峰 单位: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1.转化型抢劫中的前行为(即盗窃、诈骗、抢夺)不以构成犯罪为限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了转化抢劫的适用条件为“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对于前行为是否需要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理论界有学者主张,准犯转化的前提是对其行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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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7)长少刑初字第270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泸一中少刑终字第43号。
2.案由: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炜琦。
被告人:左某,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2007年8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安徽省肥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26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5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07年8月17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李某1、杨某,被告人李某之父母。
一审指定辩护人:陈顺德上海市姚雄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指定辩护人:卜音英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玉奇;审判员:郑丽敏;代理审判员:钱晓峰。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玉珍;审判员:王列宾;代理审判员:王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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