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珠海市邮政局侵权损害赔偿案 金融机构在储户开户时的审查义务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0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蓬勃 单位: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案外人利用虚假身份证开设银行账户并骗取他人存款而引起的储户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本案中,案件是储蓄合同纠纷或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金融机构对新设立账户的身份证件审核应达到何种程度的审查义务,及金融机构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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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8)香民二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汉族,珠海香洲人。
委托代理人:王晋同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珠海市邮政局。
负责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社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美玲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王梦辉。
二审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蓬勃;审判员:胡夏;代理审判员:曾艺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5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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