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等不服无锡市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股东的原告资格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锡行终字第18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2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雷遥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1.股东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争议
本案中,股东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确是个很难确定的问题,因为与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对性和确定性不同,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既要符合公法关系需要范围广泛的个人参与的要求,以加强司法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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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07)锡法行初字第1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锡行终字第188号判决书。
2.案由:工商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徐某等26人,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代理人:孟公严无锡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小东无锡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二泉东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盛某,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骆萍江苏无锡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周某,男,194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原锡山市东亭磁性粉厂法定代表人,现在无锡佳腾磁性粉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李宁卿江苏无锡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过静江苏无锡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坚;审判员:曹兰芳严琳。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学雁;审判员:王作化;代理审判员:何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12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3个月)。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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