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敬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南宁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吊销营业执照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金卡律师事务所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科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行终字第2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3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丽红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因被告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年检为由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本案在处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关于被告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违反法定程序,就是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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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07)青行初字第4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行终字第27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南宁市敬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敬强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闭远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所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丽红;审判员:徐坚;代理审判员:滕莹。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克文;审判员:陈丽蓉林有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0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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