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刘某商标行政纠纷案 抢注未注册商标中在先使用的司法认定
案由:
商标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行终字第71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3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东勇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以下阐述中,还将论及很多其他相关案件。为便于区别,以下论及这一主题案件时,仍用“本案”表述。涉及对《商标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等多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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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字第19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行终字第717号判决书。
2.案由:商标行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科技创业园A座3、4层。
法定代表人:小某(H),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静冰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燕玲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上诉人):刘某,男,汉族,1970年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二审委托代理人:赵旭东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赵国华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付昕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兰某,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仪军;代理审判员:侯占恒王踔。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冰;审判员:莎日娜;代理审判员:焦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8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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