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非构成要件事实模糊、过于自信的过失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万泉寺出租汽车公司

北京市邓少东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刑终字第20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1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灿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个难点。首先,在事实认定上,火灾的引起原因模糊,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其次,在法律适用上,行为人程某行为的定性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程某在发现车辆起火时却锁住车门,并不救助乘客,对被害人张某的...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刑初字第1864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刑终字第200号。
2.案由:过失致人死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文娟。
被告人(上诉人):程某,男,1972年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北京市万泉寺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北京市怀柔区。曾因殴打他人于1992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06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1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邓少东北京市邓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臧德胜;人民陪审员:张春英薛建超。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桢;代理审判员:郭树明王志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月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