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挪用公款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钦南区久隆镇政府

海岸律师事务所

钦州市中油燃气有限公司库区

海岸律师事务所

海岸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钦刑二终字第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6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煜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陈某、赵某挪用公款用于其他公司平账是一般挪用公款行为还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在这个问题上,争议较激烈,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赵某挪用公款用于公司平账不算是挪用公款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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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08)钦南刑初字第364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钦刑二终字第22号。
2.案由: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鼎建。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大学文化,原系钦南区久隆镇政府妇联主席、团委副书记,兼任久隆镇政府民政办出纳。2008年9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二审辩护人:冯永富、李泓沅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赵某,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专文化,原系钦州市中油燃气有限公司库区出纳。2008年9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杨强廷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苏靖文、梁以基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丽蓉;人民陪审员:杨洪举许群昌。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彪;审判员:邓乃仟秦平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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