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不服云南省禄丰县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不动产初始登记、转移登记的审查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禄丰县金山法律服务所

禄丰县法律援助中心

禄丰县房管所

禄丰县同舟法律服务所

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楚中行终字第1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9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忠祥 单位: 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因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对房屋进行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引起的行政诉讼,审理的重点是作出房屋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行为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是否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这就需厘清房产登记审查的法理意义,登记机关审查的责任、审查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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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09)禄某初字第0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楚中行终字第13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女,1957年生,汉族,禄丰县人,乡村医生,住禄丰县。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琳,禄丰县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被上诉人):段某,男,1977年生,汉族,禄丰县人,工人,住禄丰县。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男,1977年生,汉族,禄丰县人,公务员,住元谋县。
被告:禄丰县建设局。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龙城路。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朱雁波,禄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万某,禄丰县房管所所长。
第三人(上诉人):高某,男,1953年生,汉族,医生,现住禄丰县。
委托代理人(一审):朱国兴,禄丰县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上诉人):高某1,女,1958年生,汉族,公务员,现住楚雄州。
第三人(上诉人):高某2,女,1948年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安宁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泰如凯,禄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高某3,女,1955年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楚雄市。
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二审):连勇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伟;审判员:袁家云马会芬。
二审法院: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芳;审判员:孙明;代理审判员:杨忠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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