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北京亮丽新世界美容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案 免责条款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410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9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晓军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1.以未注册商标作为特许经营资源是否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我国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410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女,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张生贵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亮丽新世界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丽美容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灿平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刚;代理审判员:葛红张剑。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继祥;代理审判员:刘晓军谢甄珂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5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9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