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业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北京宣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案 缔约过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6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绍煜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在于法院对华业行公司请求的代理佣金能否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中介服务收...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华业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行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梅北京市中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1,男,汉族,华业行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上诉人):北京宣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福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马连道路。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茂基北京市大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北京市大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鲁连印;代理审判员:李利;人民陪审员:宋晓利。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波;代理审判员:杨绍煜谭黎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