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厦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案 强制分配股利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9)思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0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月蓉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自益权的一种,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资格和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由股东会通过,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决...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9)思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陶天猛福建厦门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美湖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永华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月蓉;审判员:刘德芬;代理审判员:许晓琳
6.审结时间:2009年10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