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储蓄存款案 死亡赔偿金、遗产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

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常民二终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1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熊艳 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年8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其中明确规定:“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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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09)钟民二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常民二终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钱某,女,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蒋哲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赵晨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钟楼支行),住所地:常州市北直街。
负责人:孙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蒋某,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何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吉庆方。
二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小梅;审判员:王昊东;代理审判员:王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8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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