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电子 承保风险 承保责任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锡民二终字第019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3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刚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必须在事故现场通过95512客服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的约定普遍存在于保险公司开展的机动车车辆损失险条款和签发的保险单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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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08)崇民二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锡民二终字第019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加利电子(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利公司)。
法定代表人:K,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任忠东江苏无锡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邱某,男,加利公司职员。
被告(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负责人:左某,该保险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许某,女,该保险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克勤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蔡兴中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刚;人民陪审员:王锦萍吴汉烈。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冰;代理审判员:华栋陈志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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