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春江印染有限公司诉上海东宏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案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费率标准合理性判断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0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董敏 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1.关于春江公司是否提单合法持有人的问题
上海东宏认为,春江公司并非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无权主张无单放货赔偿。理由是涉案货物一经在起运港装船所有权即发生转移,春江公司不拥有装船后的货物所有权,所以无权持有具有物权凭证性质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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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海事法院(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家港市春江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江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政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东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宏)。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贵智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雨冰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长久;审判员:辛海;代理审判员:汪洋。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永庆;代理审判员:董敏柯永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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