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等传播淫秽物品案 共同犯罪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北交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敦信律师事务所

首都机场第三航站楼免税店

北京酷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

斗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博缘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0)石刑初字第4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3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婧 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五名行为人在传播淫秽物品方面是否具有共同的故意。传统的共同犯罪各被告人的犯意联络是直接的,大多是面对面的。而本案中五名行为人在现实社会中并不相识,只是均在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赤裸中国”网站中以或平级或上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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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0)石刑初字第49号。
2.案由:传播淫秽物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门美子。
被告人:段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北京北交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职员。2009年7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司坤明北京市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首都机场第三航站楼免税店销售员。2009年7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北京酷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2009年7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周敏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9年7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斗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职员。2009年7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魏卓北京市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婧;人民陪审员:冷荣芝褚丽
6.审结时间:201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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