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中行亚太科贸有限公司销售部

北京市旺隆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刑终字第15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8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小军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审理的焦点有三:一是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如何认定自然人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二是在单位犯罪中,行为人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是单位犯罪中,如何区分主从犯。
1.单位非法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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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刑字第55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刑终字第1547号。
2.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付晓梅。
被告人(上诉人):肖某,女,33岁,北京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北京中行亚太科贸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2009年8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侯来旺北京市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小军;人民陪审员:席久义孙冀鹏。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波;审判员:赵静;代理审判员:陈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6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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