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刑终字第26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亚军 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1.出售、收购行为的既遂标准
(1)“面对面交易”。所谓“面对面交易”,是指买卖双方采取相互可见的方式,卖家在买家面前将货物交给买家的交易方式。由于买卖双方是面对面交易,没有中间的诸多复杂环节,所以,按照一般观念,不论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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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0)西刑初字第332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刑终字第2631号。
2.案由: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卫杰。
被告人:姚某,男,汉族,1971年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为湖南省桃江县。
被告人(上诉人):梁某,曾用名:梁某1、梁某2,男,汉族,1979年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一、二审辩护人:代洪强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孙跃恒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亚军;人民陪审员:李智华李扬。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文伟;代理审判员:吴海地王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7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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