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日报社陕西记者站、江某单位受贿、挪用公款案
案由:
单位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刑初字第3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1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小军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单位受贿案件,加之犯罪单位农民日报社陕西记者站系新闻机构,属于新类型案件。客观、真实报道是新闻媒体从业的基本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依法开展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职责。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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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刑初字第319号。
2.案由:单位受贿、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海泉;代理检察员:闫彦。
被告单位:农民日报社陕西记者站,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习武园27号省农业厅。
诉讼代表人:常某,系农民日报社陕西记者站记者。
辩护人:李政寰北京市则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某,男,42岁,大学文化,原系农民日报社陕西记者站站长,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2009年4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路锦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男,1954年出生,住陕西省凤翔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小军;人民陪审员:席久义贾玉淑
6.审结时间:201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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