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阳日矿产公司诉神农架阳日镇政府用益物权确认案 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宜中民一终字第002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5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甘鲜 单位:
本案系《物权法》出台后,适用《物权法》总则中“物权法定原则”裁判的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物权制度属于民事基本制度,设立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行创立。本案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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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2009)神民初字第175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宜中民一终字第00201号。
2.案由: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神农架林区阳日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日矿产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阳日镇。
法定代表人:贾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光耀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晓赤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神农架林区阳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阳日镇政府),住所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阳日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某,阳日镇政府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二审,特别授权):夏继承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凌云;审判员:冯涛万宗琼。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见成;审判员:苗劲松袁红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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