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王某赔偿款案 举证责任分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

江都市川扬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扬民终字第056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9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迎凯 单位: 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
本案虽是一起赔偿款纠纷案,但本质上与欠款纠纷无异,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赔偿款,而被告坚持已付该款,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手中持有的原告已签名的收条。
收条属于凭证便条文书,反映当事人之间一定的经济关系,是当事人双方为了证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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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2009)江民一初字第1714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扬民终字第0565号。
2.案由:赔偿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郭顺宝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钱长德,江都市川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都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年利;审判员:解金保朱俊钦。
二审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晓波;代理审判员:李萍孙建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4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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