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故意伤害案 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认定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刑初字第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3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庆宏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难点在于对被告人李某行为性质的认定: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在互殴型的暴力性犯罪案件中,被告方常常以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限防卫为由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控诉方也常常为此问题在法庭上和辩护人唇枪舌剑,正当防卫问题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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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刑初字第43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孙傲。
被告人:李某,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人,农民。2010年6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王伶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庆宏;代理审判员:张鹏;人民陪审员:蔡京生
6.审结时间:201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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