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桂刑一复字第14号
审结日期:
2011年07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钟康安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行为人莫某行为的定性,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段时间以来,由于驾车犯罪案件频发,社会舆论对此比较关注,对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也有不同意见,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不完全一致。审理该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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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梧刑一初字第20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桂刑一复字第14号。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玉。
被告人(上诉人):莫某,男,1975年2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广东省阳春市。2010年3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陆英覃朗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陆英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卓贤;审判员:雷健生;代理审判员:钟康安。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济春;审判员:古华强;代理审判员:邓波杨解光韦华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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