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贺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宝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局

北京市化学建材厂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379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9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杏 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第78条中有关因果关系和责任分担的规定。
1.充分理解“归责”与“限责”的立法本质
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确定的重要条件,其在侵权行为法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与侵权行为法的功能紧密联系。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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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3362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3797号。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同时也是被上诉人):赵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赵某1(原告之子),无业。
一审、二审委托代理人:穆庆蕊北京市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安某,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局退休职工。
被告(上诉人,同时也是被上诉人):贺某。
二审委托代理人:林某,北京市化学建材厂退休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光宗;人民陪审员:张燕生刘爱君。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立新;审判员:汤平;代理审判员:周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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