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北京望寅南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案 违反行政法规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318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湘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三个焦点问题,第一是委托理财的主体资质问题;第二是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问题;第三是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如何认定,下面逐一分析。
1.关于委托理财的主体资质认定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证券投资管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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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31825号。
2.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苟波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望寅南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望寅南合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A座3701、B座0327。
法定代表人: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永常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代理审判员:李湘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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