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北京市北海公园管理处侵害商标权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商标的使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北海公园管理处

北京市北海公园管理处

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887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8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洪成宇 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意义在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方式的指引作用。民间文化作为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生命在于传承与弘扬,需要广泛的受众和继承者,这就决定了形成垄断并不利于对其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权利,赋予权利人对智力成果的长期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5410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8879号。
2.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董某,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海龙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北海公园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刘某,北京市北海公园管理处园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北京市北海公园管理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姜继宝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成宇;人民陪审员:武丕显赵凤玲。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进;代理审判员:毛天鹏肖玲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