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不服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案由:
乡政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行终字第47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2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系由上海市胶州路728号特大火灾事故引发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属重大、敏感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行政机关针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且说明理由,在司法审查...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2)静行初字第4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行终字第479号判决书。
2.案由:政府信息公开。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胡某,女,住址: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武宁南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祝跃光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杰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符德强;审判员:张晴莎;人民陪审员:何华章。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金刚;代理审判员:田华、任夏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