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故意伤害、非法买卖枪支案 自首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雅刑终字第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2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开江 单位: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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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13)名山刑初字第75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雅刑终字第73号。
2.案由:故意伤害、非法买卖枪支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正伟、林亨琼。
被告人:冯某,小名长某,男,1984年1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雅安市宝兴县。2013年4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轩;人民陪审员:高殿懋陈琼。
二审审判机关: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中康;审判员:梅雪;代理审判员:李开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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