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非法证据排除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刑初字第16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玥龙 单位: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排除的范围以及排除后如何定案的问题。
自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实施以来,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案件逐渐增多,但是经审查后最终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案件则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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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刑初字第161号。
2.案由:非法持有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大炜。
被告人:陆某,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苏州市相城区。2013年3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卞晓东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玥珑,人民陪审员:孔东发奚静华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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