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派尔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姐妹车”相撞的“交强险”赔偿问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43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7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鲁晓彦 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需求呈不断增长的趋势。一家公司、一个家庭,甚至是一个个人名下拥有多辆车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尤为典型的如出租车公司、货运公司、公交公司等。笔者在此借用船舶保险中将属于一个船东所有或经营的船舶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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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4348号。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派尔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尔威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林八村101号425室。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锡荣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黄浦支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金陵东路569号。
负责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成晨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鲁晓彦
6.审结时间:20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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