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宏达通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智能手机内置视频播放软件侵权认定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73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田甜 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1.手机视频软件的经营模式
目前针对移动终端的视频播放软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专属视频软件,视频软件所播放的视频内容来自某一特定的视频平台,此类型的软件多是由PC端的视频网站直接移植到移动端的,视频内容既可能来源于软件运营商...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7629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7327号。
2.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雷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1号楼7、8层。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宏达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新苗村1000号二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袁真富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信通电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路69号3805-3806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某,该公司人事主管。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郝某,该公司人事助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嘉;代理审判员:田甜;人民陪审员:纪淑英。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暄;代理审判员:李丹崔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