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不服宾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行终字第3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7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影颖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案的事实认定上,无论是按照《城市规划法》,还是按照《城乡规划法》,上诉人杨某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环城路西面蒙村变电站旁违法建设房屋进行营业经营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城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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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2013)宾行初字第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行终字第31号判决书。
2.案由:规划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卓文彦广西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宾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琴敏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可铭;审判员:莫伟成;人民陪审员:吴柳珍。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茹;审判员:宁静;代理审判员:卓生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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