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平和县支行诉厦门厦信装饰有限公司等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漳州市建行办公室

公司平和分公司

平和蜜柚示范场

县邮电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漳经终字第0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1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德生 单位:
处理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抵押权是否具优先权。即本案保证人是在抵押物以外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还是承担全部保证。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的以外的债权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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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人民法院(1999)平经初字第76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漳经终字第026号。
2.案由:担保、抵押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平和县支行(简称平和建行)。
法定代表人:林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叶某,该行业务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黄某,漳州市建行办公室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厦门厦信装饰有限公司(简称厦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某,该公司平和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被上诉人):厦门厦信装饰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简称厦信平和分公司)。
代表人:赖某,负责人。
被告(上诉人):平和县宏福汽车玻璃有限公司(简称宏福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1,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李某,男,193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平和县。
被告:路某,女,194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平和县。
被告:张某,女,193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平和县。
被告:赖某1,男,193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平和县。
被告:林某2,男,194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平和蜜柚示范场书记,住平和县。
被告:李某1,女,195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
被告:林某3,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平和县。
被告:林某4,女,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县邮电局职工,住平和县。
被告:张某1,男,194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坤仲;代理审判员:周德生王赐才。
二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亚敏;审判员:江贤亮;代理审判员:周志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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