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岭畔芳芳陶瓷厂诉福建省南安市恒盛陶瓷建材厂商标侵权案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知终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叶毅华 单位:
本案系福建省首例因不适当使用企业名称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对该案的处理有以下几个问题:
1.南安恒盛陶瓷厂在其产品包装箱上标注“恒盛瓷砖”是否属于适当行使其企业名称权?这是本案的关键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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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泉知初字第07—2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知终字第14号。
2.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岭畔芳芳陶瓷厂(以下简称芳芳陶瓷厂)。
法定代表人:吴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蔡金钩泉州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恒盛陶瓷建材厂(以下简称南安恒盛陶瓷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傅绿松泉州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志荣;代理审判员:陈鹏腾黄蕴真。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新民;代理审判员:叶毅华陈一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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