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外经韩江实业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城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富阳市支行、第三人杭州广发贸易公司票据侵权案
案由:
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北省第七律师事务所

盐城市东升律师事务所

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分行法律事务室

城北支行营业部

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分行会计处

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分行法律事务处

浙江富阳华光律师事务所

浙江富阳政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苏经终字第3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于静明 单位:
1.韩江公司对持有的票据依法享有票据权利,这是其诉讼请求的基础。本案从表面简单地看,是一起侵权纠纷,似乎与票据关系并无多少联系,其实不然。在本案中,韩江公司的诉讼请求系城北支行和富阳支行构成侵权,侵犯的是韩江公司的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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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宁经初字第457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苏经终字第325号。
2.案由:票据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南京外经韩江实业公司(下称韩江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新天湖北省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长春盐城市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城北支行(下称城北支行)。
负责人:胥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1,男,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分行法律事务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城北支行营业部副主任。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富阳市支行(下称富阳支行)。
负责人:章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章某1,男,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分行会计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郁某,女,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分行法律事务处副处长。
第三人(上诉人):杭州广发贸易公司(下称广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康华浙江富阳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廷树浙江富阳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静明;审判员:方红;代理审判员:鞠爱军。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培元;审判员:刁海峰;代理审判员:高玉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4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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