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峰林场不服南宁公路管理局武鸣公路局公路路产损害赔偿案
案由:
行政裁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邕江律师事务所

高峰林场

邕江律师事务所

广西天地律师事务所

南宁公路管理局武鸣公路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南市行终字第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道清 单位:
这是一起公路行政执法案。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确认了公路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同时比较深入地阐明了受托行政与越权行政的区别。另外,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行政诉讼法条文的适用上,既体现了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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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人民法院(1999)武行初字第11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南市行终字第50号。
2.案由:不服赔偿裁决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高峰林场。
法定代表人:梁某,场长。
委托代理人:雷时琴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某,高峰林场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黄琼芳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宁公路管理局武鸣公路局。
法定代表人:曾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华广西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某,南宁公路管理局武鸣公路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炯民;审判员:张秋明陆保清。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光辰;审判员:潘竞文;代理审判员:李道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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