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合众实业有限公司诉海南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存款住房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5)新经民初字第2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静云 单位:
1.利用存款单的形式购买房屋,并提供给客户使用,而由客户将与房屋等值的价款定期存入南方信托投资公司账户,这种住房卡业务属新出现的一种融资方式。然任何一种新开展的业务都必须依法进行,且须经人民银行批准,而南方信托公司未经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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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5)新经民初字第273号。
2.案由:存款住房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海口合众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郑某,该公司干部。
诉讼代理人:林大进海南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南方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银秀;代理审判员:吴天明韩晓波
6.审结时间:199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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