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诉深圳市火王燃器具公司等侵害名称权、名誉权案
案由:
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长民一初字第1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8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不正当竞争目的而侵害法人名称权的新类型案件。
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其他特定的自然人组合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干涉、盗用、冒用该名称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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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长民一初字第131号。
2.案由:侵害名称权、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吉林省消费者协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会长。
诉讼代理人:董某,该会副秘书长。
诉讼代理人:彭志刚长春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火王燃器具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长春三星冷冻厨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诉讼代理人:李志长春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惠生;审判员:辛凤鸣;代理审判员:李芳
6.审结时间:199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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