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诉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侵害肖像权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陕西省宝鸡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陕西省宝鸡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5)中民终字第79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8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嘉林 单位:
本案是建国后第一起因拍摄电影而引发的肖像权案。案件焦点是公民肖像权与电影摄制者艺术创作权之间的法律冲突。
1.公民享有的肖像权作为其人身权的组成部分与电影制作部门享有的艺术创作权同样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权利人均不得因行使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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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3)海民初字第3991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5)中民终字第797号。
2.案由:侵害肖像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贾某,女,48岁,汉族,陕西省宝鸡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住陕西省宝鸡市。
诉讼代理人:郝江荀陕西省宝鸡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高某,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住北京市。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大街甲25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韩冰北京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嘉林;审判员:杨柏勇高亚丽。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建民;审判员:杨春香张兰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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