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34人诉峨眉铁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资争议案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峨眉铁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峨眉铁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峨眉铁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峨眉铁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峨眉铁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峨眉山市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峨眉山市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乐山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1995)峨民初字第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瑜 单位:
本案原、被告争执的焦点,在于(1994)劳人字7号调资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是否合法。原告李某等34人提出,被告的(1994)劳人字7号调资文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将在1993年度诚实劳动,并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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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1995)峨民初字第53号。
2.案由:调资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等34人。
代表人:李某,男,1950年4月8日生,汉族,峨眉铁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干部,住四川省。
代表人:董某,男,1935年11月9日生,汉族,峨眉铁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干部,住四川省。
代表人:黄某,男,1934年4月14日生,汉族,峨眉铁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干部,住四川省。
代表人:鲜某,男,1942年3月28日生,汉族,峨眉铁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干部,住四川省。
代表人:李某1,男,1937年11月6日生,汉族,峨眉铁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干部,住四川省。
诉讼代理人:陈昌德四川省峨眉山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经伟四川省峨眉山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峨眉铁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马某,该公司干部。
诉讼代理人:薛涛四川省乐山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陈云辉
6.审结时间:199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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