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田化工(深圳)有限公司诉吉林省大展实业有限公司等委托代理案
案由:
票据代理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吉经终字第3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4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1.关于成田公司取得该席位是大展公司转让还是长春商品交易所委托孟某招募会员通过孟某从长春商品交易所取得的的问题。
这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对此问题的解决,主要依据民事程序法去衡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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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长经初字第308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吉经终字第329号。
2.案由:委托代理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成田化工(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成田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方某,该公司业务经理。
诉讼代理人:宋乃刚长春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大展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大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羿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诉人):长春商品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裁。
诉讼代理人:王某,该所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德成;审判员:范维;代理审判员:王志录。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连功;代理审判员:林丽艳王丹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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