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强奸案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余姚市马渚镇印刷机械厂

浙江省余姚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余法刑字第19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0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董安生 单位:
本案中,人民法院所作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其中,以下两方面的问题解决的较好。
一是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强奸中止。本案诉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被告人的行为究竟属于强奸未遂,还是属于强奸中止。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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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余法刑字第194号。
2.案由:陈某强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应鼎。
被告人:陈某,男,22岁,农民,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施张下村人,捕前系余姚市马渚镇印刷机械厂临时工。1985年10月因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0年8月刑满释放。1991年8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罗国香浙江省余姚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瑞丰;人民陪审员:景素娟董敏华
6.审结时间:199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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