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伪证案
案由:
伪证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普陀区胶州街道塑料管材管件研究所

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刑上字第7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冠群 单位:
在本案中,一、二审的辩护人均对被告人杨某作无罪辩护,而一、二审法院则判决和裁定被告人构成伪证罪。在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伪证罪的认定上,问题的焦点主要围绕两个方面:
首先,作一次伪证能否构成伪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字第335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刑上字第738号。
2.案由:杨某伪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翠凤。
被告人(上诉人):杨某,男,43岁,原系上海市普陀区胶州街道塑料管材管件研究所工作人员。1991年9月2日被逮捕。
一审、二审辩护人:唐德生陆清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进跃;人民陪审员:周顺良王贵荣。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经天浩;审判员:张志杰;代理审判员:于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0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