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俊宝首饰制造厂诉深圳市福田区贺岭实业公司厂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深圳俊宝首饰制造厂

深圳法制报社法律服务部

深圳市福田区圆岭办事处

深圳市振昌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1)粤法经上字第2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肖宏开 单位:
本案是一起新加坡在中国深圳开办的独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发生的房地产纠纷。该案最关键的问题是: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的性质与其效力。
首先,应确定协议书的性质。从表面上看,原告与被告所签协议似属于合作建房合同,因为协议书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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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深中法房字第017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1)粤法经上字第254号。
2.案由:厂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深圳俊宝首饰制造厂(系新加坡高人在深圳开办的独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肖某,深圳俊宝首饰制造厂副总经理。本案是新加坡独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的房地产纠纷。当事人规避我国法律,倒签合同,实为无效。
诉讼代理人:刘某,深圳法制报社法律服务部主任。
被告(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园岭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黄某,深圳市福田区圆岭办事处副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黄志平深圳市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李旋辉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论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丽华;审判员:黄长营;审判员:周晓笛。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古锡;代理审判员:欧阳振刘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牢8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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