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四川舟溪酒厂供销部诉惠农县计划经济委员会联营合同纠纷案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石嘴山四川舟溪酒厂供销部

惠农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石中法经上字第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9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仁 单位:
本案之联营合同因当事人不具备订约主体资格而无效,此点甚为明显,当无争议,问题在于如何据实解决由此产生的财产纠纷。本案之财产纠纷主要是对投资款额的认定以及应否部分以实物形式返还。二审法院依据事实证据,合理地认定了投资款额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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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惠农县人民法院(1991)惠法经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石中法经上字第26号。
2.案由:联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郑某,男,汉族,39岁,石嘴山四川舟溪酒厂供销部债权债务清理人。
被告(上诉人):惠农县计划经济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蒋玉勤惠农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惠农县清真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杨某,厂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惠农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建华;审判员:汤新民;代理审判员:石新军。
二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远熔;代理审判员:章季张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2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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