闸北炒货食品厂诉球星体育用品商店、上海好吃来炒货食品厂、常熟联营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由:
商标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厂财务

上海市闸北体育场

上海市沪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1990)闸法经字第4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1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福海 单位:
本案纠纷争议的焦点是“佳梅”究竟是品种还是商标?如果是品种,原告就不能取得,“佳梅”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是商标,两被告就必然构成侵权。本案法院经过大量仔细的调查核实,确认了“佳梅”是商标,并非品种,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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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1990)闸法经字第419号。
2.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市闸北炒货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陆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刘某,厂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蔡某,厂财务科长。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球星体育用品商店(以下简称第一被告)。
法定代表人:柳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徐某,上海市闸北体育场负责人。
被告:上海好吃来炒货食品厂常熟联营厂(以下简称第二被告)。
法定代表人:杭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孙某,厂长助理。
诉讼代理人:戈银宝上海市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康仁;代理审判员:邱瑞华董海龙
6.审结时间:199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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