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晁某“H型强场磁化杯”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现任哈尔滨磁化器厂

哈尔滨磁化器厂天津分厂

天津市南开区第二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文安县长虹保温杯厂

文书字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石法经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贺双灼 单位:
本案纠纷的实质是被告对原告的“H型强场磁化杯”的专利是否侵权的问题。专利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前所未有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法定期间内进行侵犯。它的实质是禁止其它任何人对获得的专利产品或者获得的专利方法在法定期间内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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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石法经字第11号。
2.案由:“H型强场磁化杯”专利侵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郭某,现任哈尔滨磁化器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李某,哈尔滨磁化器厂天津分厂副厂长。
诉讼代理人:王吉祥天津市南开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晁某,河北省文安县长虹保温杯厂户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贺双灿;审判员:郭春风宋连印
6.审结时间:199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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