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不服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省南方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南方律师事务所

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丰县律师事务所

广州市白云律师事务所

局检查站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行二字第7号
审结日期:
1990年11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颜辉 单位:
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本案认定事实证据不确实。何某提出其携带的外币是其母王某过去曾向海关登记申报带回的,而汕尾市工商局没有证据证明该外汇未经登记申报。据此,汕尾市工商局将何某随身携带的外币认定为是其入境时未向海关登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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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行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行二字第7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何某,男,30岁,汉族,住香港(原籍福建省福清县)。
诉讼代理人:崔玉棠广东省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铭广东省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伊琳海丰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徐水泉广州市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省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蔡某,该局检查站站长。徐水泉广州市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蔡某,该局副局长。
诉讼代理人:郑某1,该局科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特日;审判员:王长辉;代理审判员:彭一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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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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