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交通肇事案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甬中法刑二上字第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7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政 单位:
本案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沈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沈某及其二审辩护人均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而二审法院则认为一审量刑适当。被告人及其二审辩护人在量刑上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发生分歧。应当说,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沈某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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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鄞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鄞法刑字第55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甬中法刑二上字第98号。
2.案由:沈某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28岁,汉族,浙江省奉化市人,系奉化市汽车运输公司的聘任驾驶员。于1992年5月26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刘汉平浙江省鄞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董祖海浙江省鄞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鄞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忻元周;审判员:叶苏华;代理审判员:周影。
二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维成;审判员:周绍富;代理审判员:李建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5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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